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92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