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68號

原告 鄭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妙

原告與被告 朱元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