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長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建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伍佰叁拾伍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