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聲字第13號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張雯琪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乙○○」。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