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99號

聲請人 蔡梅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素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13年4月1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請陳報正確提示日為何?(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4年1月13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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