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99號
聲請人 蔡梅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素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13年4月1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請陳報正確提示日為何?(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4年1月13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99號
聲請人 蔡梅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素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13年4月1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請陳報正確提示日為何?(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4年1月13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