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97號

聲請人 劉友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鼎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林鼎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清晰本票彩色影本。(因卷

附本票影本發票日及發票人模糊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