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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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告 徐慧娟 訴訟代理人 劉宜洵 被告 楊易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房屋民國102年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楊易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