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乙○○對本院99年度朴交簡字第56號(原案號為99年度交易字第75號),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