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352號

原告 金禾千

被告 吳信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戶籍設於「嘉義市○區○○○村0號」,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又原告起訴狀所載台南市二址,經送達結果均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遷移不明」退回,有送達回證足稽。堪認應以被告戶籍所在為其住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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