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永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永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永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10月,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目前在監執行中。其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4月20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坤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