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上傑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上傑犯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鍾上傑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係指對不特定多數人煽惑其犯罪,只要一有煽惑之行為,罪即成立,至他人果因而犯罪與否,尚非所問。本件被告公然販售載有六合彩賭博明牌號碼之資料,顯係以文字之方式,公然煽惑他人犯賭博罪,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爰審酌被告犯行對於社會善良風俗造成負面影響、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考量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前科素行、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53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簡易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銀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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