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1號聲請人 蔡名冠
王美韻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 黃美信 之親屬系統表及親屬同意書。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王美韻之同意書。
四、須處分黃美信全部不動產之理由。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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