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川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川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二十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二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陳國川所犯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九、二十一至三十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九、二十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受刑人陳國川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查本件受刑人陳國川所犯除附表編號4、9、10、17至24所示之罪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3、5至8、11至16及25至3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受受刑人請求,自得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執行刑,合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陳國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0年6月20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5、2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0年6月20日之前。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0年12月20日,而如附表編號7至19、21至3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0年12月20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0至24、編號25至33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19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受刑人就附表編號4、9、10、17至24之犯行,原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
5至8、11至16及25至33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就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得再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6日│100年4月12日晚間11時許│100年4月26日晚間8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11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68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23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994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411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5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0日│100年7月25日│100年8月2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994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411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5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20日│100年8月22日│100年9月1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8281號│100年度執字第12669號│100年度執字第11982號││├───────────┴───────────┴───────────┤││編號1~5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5、20係同一數罪併罰案件││││└───────┴───────────────────────────────────┘┌───────┬───────────┬───────────┬───────────┐│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8日晚間6時10│100年4月14日晚間11時許│100年7月16日上午9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88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88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28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0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100年11月1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0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8日│100年11月28日│100年12月20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5694號│100年度執字第15694號│101年度執字第1067號││├───────────┴───────────┼───────────┤││編號1~5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號│編號6~19業經臺灣桃園│││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6~19、21~33係同││││一數罪併罰案件│└───────┴───────────────────────┴───────────┘┌───────┬───────────┬───────────┬───────────┐│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1日中午│100年9月11日中午12時許│100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91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84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76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232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35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8日│100年11月24日│101年1月1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232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35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27日│100年12月27日│101年2月1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696號│101年度執字第3588號│101年度執字第8303號││├───────────┴───────────┴───────────┤││編號6~19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1日│100年8月20日│100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5767號│100年度偵字第25767號│100年度偵字第2576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3日│101年1月13日│101年1月1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1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8303號│101年度執字第8303號│101年度執字第8303號││├───────────┴───────────┴───────────┤││編號6~19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9日│100年9月10日│100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5767號│100年度偵字第25767號│100年度偵字第2576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3日│101年1月13日│101年1月1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1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8303號│101年度執字第8303號│101年度執字第8303號││├───────────┴───────────┴───────────┤││編號6~19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1日│100年8月26日│100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5767號│100年度偵字第24693號│100年度偵字第2469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62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6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3日│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418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626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62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13日│101年3月6日│101年3月6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8303號│101年度執字第5318號│101年度執字第5318號││├───────────┴───────────┴───────────┤││編號6~19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十九│二十│二十一│├───────┼───────────┼───────────┼───────────┤│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9日│100年5月28日凌晨2時許│100年8月8日下午6時許至││││前某時│100年8月9日上午8時許間│││││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4693號│101年度偵字第3112、│10100年度偵字第24693號││││4151、7623號│年度偵字第3112、│││││4151、762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626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10日│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626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6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5318號│102年度執字第7774號│102年度執字第7774號││├───────────┼───────────┴───────────┤││編號6~19業經臺灣桃園│編號20~2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2日上午9時許│100年8月3日上午6時30分│100年8月26日凌晨1時9分│││前某時│許前某時│許前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12、│101年度偵字第3112、│101年度偵字第3112、│││4151、7623號│4151、7623號│4151、762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7774號│102年度執字第7774號│102年度執字第7774號││├───────────┴───────────┴───────────┤││編號20~2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9日下午5時20│100年8月29日上午8時許│100年9月10日晚上8時30│││分許至100年7月31日上午│前某時│分許前某時│││10時15分許間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12、│101年度偵字第3112、│101年度偵字第3112、│││4151、7623號│4151、7623號│4151、762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7774號│102年度執字第7774號│102年度執字第7774號││├───────────┴───────────┴───────────┤││編號25~3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0日晚上8時30│100年9月1日某時│100年8月23日上午8時20│││分許前某時││分許至同日晚上8時10分│││││許間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12、│101年度偵字第3112、│101年度偵字第3112、│││4151、7623號│4151、7623號│4151、762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7774號│102年度執字第7774號│102年度執字第7774號││├───────────┴───────────┴───────────┤││編號25~3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日凌晨0時許至│100年9月1日下午1時許前│100年8月27日下午4時許│││上午11時30分許間某時│某時│至同日下午4時40分許間│││││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112、│101年度偵字第3112、│101年度偵字第3112、│││4151、7623號│4151、7623號│4151、762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102年度易字第4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7774號│102年度執字第7774號│102年度執字第7774號││├───────────┴───────────┴───────────┤││編號25~3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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