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08號上訴人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陳怡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04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0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08月23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邱森樟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