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0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0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