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52號抗告人即原告 郭俊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6日所為之107年度國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7年度國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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