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0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戴克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佳欣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票號GB0000000,金額新臺幣583,500元,聲請人屆期該支票因債務人戶頭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遭退票,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惟查相對人佳欣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佳欣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3日解散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經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後,佳欣公司未申報清算人,由於佳欣公司章程未規範清算人事宜,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之規定,其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另依卷附之佳欣公司之公司章程,其股東為丁重文,經核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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