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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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延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延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延全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適當。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
且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刑,曾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之範圍。另參以附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非長,各罪行為罪質、態樣有異,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2各罪刑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
┌───────┬───────────┬───────────┐│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⑴行使偽造私文書││││⑵竊盜││││⑶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⑴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算1日。│元折算1日。││││⑵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⑶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⑴刑法第320條第1項│││條第1項│⑵刑法第339條第1項││││⑶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105年6月28日、30日│⑴⑵⑶均為106年12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偵字第9477號│年度偵字第577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8號│107年度簡字第2169號││事實審├───┼───────────┼───────────┤││判決│107年3月6日│108年1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8號│107年度簡字2169號││判決├───┼───────────┼───────────┤││判決確│107年3月6日│108年2月14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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