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
原告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永豐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上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文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