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三О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維君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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