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仁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仁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仁毅因違反森林法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523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478號判處罪刑確定,復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20號判處罪刑,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16號判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45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5月24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且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2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陳彥年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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