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甲○○失蹤人乙○○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00鄰○○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街○○巷○○號)於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即失蹤人乙○○於民國83年6月10日起行方不明,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7年,業經鈞院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口-資料報表、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臺灣省花蓮縣壽豐鄉戶籍登記簿、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7年2月26日健保東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保險對象門(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資料,勘信失蹤人確已失蹤,並有本院公示催告之新聞紙1件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另本院依職權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失蹤人乙○○於84年11月21日仍有健保轉入記錄,且於85年2月26日轉出,並由花蓮縣壽豐鄉公所於當日轉入其健保,此後即無記錄,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7年2月26日健保東醫字第1077101078號函在卷,故本院認定應以85年2月26日為失蹤日。
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乙○○自85年2月26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胞妹,對之為有身分上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復查,失蹤人自85年2月26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92年2月26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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