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INHVANCUONG(越南國人)
THAIVIETANH(越南國人)DANGTRONGNGO(越南國人)TRANVANCUONG(越南國人)NGUYENVANTHINH(越南國人)PHAMVANTHANG(越南國人)TRANVANNAM(越南國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 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INHVANCUONG、THAIVIETANH、DANGTRONGNGO、TRANVANCUONG、NGUYENVANTHINH、PHAMVANTHANG、TRANVANNAM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DINHVANCUONG、THAIVIETANH、DANGTRONGNGO、T
RANVANCUONG、NGUYENVANTHINH、PHAMVANTHANG、TRAN
VANNAM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均為逃逸之外勞,在臺灣均無固定住居所,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4年9月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訊問後均坦承犯行,核與同案被告 葉錫賢 等人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卷內證物在卷可證,其等所犯森林法第52條第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罪犯嫌重大,且被告均為逃逸之外勞,在臺灣均無固定住居所,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因本案尚未審結,故為確保將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定判決之執行,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4年12月9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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