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欽淮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欽准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欽准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贓物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3312號、88年度上易字第364號判處罪刑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1號判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461號判決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確定,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本院;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重上更四緝字第2號判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04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受刑人於103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且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43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陳彥年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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