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偉航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偉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偉航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1年7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①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1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②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東原交簡字第1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述①、②之刑期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7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108年3月15日入監(已執行6月,留置1日折抵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57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3月28日,此有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