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錫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錫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錫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施錫添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施錫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05.13│104.06.01│104.05.1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5496號│字第1216號│字第129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實││第408號│第531號│第652號││審├──────┼──────────┼──────────┼──────────┤││判決日期│104.08.31│104.10.13│104.11.16│├─┼──────┼──────────┼──────────┼──────────┤│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決││第408號│第531號│第652號││├──────┼──────────┼──────────┼──────────┤││判決│104.09.30│104.11.13│104.12.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77號│第6296號│第581號│││(105執緝62)│(105執緝6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施錫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01.06│104.01.0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01號│字第80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實││第1288號│第1288號│││審├──────┼──────────┼──────────┼──────────┤││判決日期│104.11.26│104.11.2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104年度上訴字│││決││第1288號│第1288號│││├──────┼──────────┼──────────┼──────────┤││判決│104.11.26│104.11.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54號│第454號│││├──────────┴──────────┤│││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