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47號原告 吳淑妹 被告 張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等規定,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即:10.82×85,300+31.05×85,300=3,571,51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