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61號原告 吳彩玉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被告 胡照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原告所有位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所擔保之最高限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訴請塗銷該等抵押權登記,其訴之聲明雖有二項,但訴之利益同一,不併徵裁判費。查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登記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而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為貳仟參佰肆拾萬餘元【計算式:(1,853.24㎡+137.05㎡+776.76㎡+
223.46㎡)×7,828元/㎡=23,409,712.28元】,已超過原告主張不存在之債權額,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