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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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08號
原   告  鄭秋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簡 字第 908 號裁定(110.07.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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