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02號
原 告 張憲輝
兼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0,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