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02號
原   告  張憲輝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0,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