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六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參見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死亡,此有台南縣玉井鄉戶政事務所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南縣玉戶字第0三五八號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