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曜醣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曜醣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審理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108年2月27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 高秉澤 於108年3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行通常審判程序,是以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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