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91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鍾孔炤 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 訴訟代理人 宋世宏 訴訟代理人 柯芝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精國 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1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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