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59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TABRUANGWATCHARA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未蓋公司章及法人章,請補正聲請狀蓋公司章及法人章。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