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字第5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建毓 相對人即原告 周海雄
周雅玲 梁韻惠 陳沛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玉佩 相對人原告 陳昱良
陳美枝 上列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主張被告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罪,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惟被告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案件,現正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金訴字第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前,原告等人起訴請求之金額是否與被告所涉銀行法案件有關?是否均屬被告所涉銀行法案件之犯罪所得?非俟上開刑事訴訟確定後難以判斷,爰聲請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事法院得自為審理,事實之認定亦不受刑事判決之拘束,自非以刑事案件判決之結果為斷,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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