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梁兆林
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志君 上列當事人因103年度勞訴字第52號給付報酬事件,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梁兆林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44,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