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 林廷勳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被上訴人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丹特 DANTEJOSEPHRUTSTROM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馮基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應於104年9月29日屆滿,上訴人延至104年9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亦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查,上訴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