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 林清隆
曾自成 李進生 曾秀幸 李奕橋 李寶龍 林陳桃 林岳峰 黃鳳珠 陳莊素珍 莊志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郭楊玉 換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02,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048元,扣除上開已繳之裁判費,尚不足新臺幣114,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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