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 黃盛義 被告 楊惠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9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