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91號原告 陳精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