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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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