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乙○○○○○○
Edward朱莉亞‧斯特因Julia共同代理人 黃荔芬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徐璧湖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沈方維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