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送達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上訴人遲至同年七月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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