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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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九號
聲請人甲○○CHA
S乙○○VIR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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