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崎邡(原名蔡成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崎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8日│102年10月13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查││1931號│438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103年度桃簡字第││實││83號│47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16日│103年1月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同上│103年2月1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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