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20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7月5日上午10時49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2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侯傑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二計算之利息
,並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