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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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宜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歐大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七二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應係為假扣押裁定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誤向非有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容有錯誤,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