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宏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八紙,不料分別於附表所載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均遭拒付,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分別自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八紙。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八紙為證,核屬相符,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伍拾伍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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