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陳正奇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查,被告之住所地雖係在桃園縣平鎮市,然依原告所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借據(借款人為被告),其中第六條第二項所約定視為借據一部分之約定書第十三條乃約定「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因本借據暨約定書致涉訴訟時,合意以貴行(即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之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號,基此,兩造既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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