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98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庚○○被告 利銓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己○訴訟代理人丁○○
戊○○被告甲○○
之1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本院為因借貸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再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利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銓開發公司)於民國96年2月13日邀同被告丙○○、己○、甲○○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其現在即將來所負新台幣(下同)100,000,000元範圍內之債務(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利銓開發公司先後於97年2月19日及97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共1,500萬元:㈠1,100萬元:借款期限自97年2月19日起至98年2月14日止;㈡400萬元:借款期限自97年3月13日起至98年3月12日止,上開借款均約定按月付息(利息按原告之基準利率機動計算,目前年利率為4.604%),到期還清本金,如遲延還款,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利銓開發公司僅繳納利息至97年8月19日,其餘借款均未依約繳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5,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丙○○、己○、甲○○既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己○辯稱:伊就其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不爭執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保證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被告己○所辯既未否認被告利銓開發公司有借款之事實,並對其為連帶保證人不予爭執,再被告丙○○、甲○○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吳佳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11,000,000元│自97.9.19起│4.604%│自97.10.19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4,000,000元│自97.9.13起│4.604%│自97.10.13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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